工信部網站10月11日消息,為加強鑄造行業管理,做好鑄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工作,工信部根據《鑄造行業準入條件》指定印發了《鑄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辦法》。
以下是《辦法》全文
鑄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鑄造行業準入管理,做好《鑄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號)符合性審查及準入公告的實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鑄造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復核、現場查驗、材料報送工作,監督檢查企業準入條件保持情況,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請企業的現場抽查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的申報負責準入公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在開展本地區鑄造企業準入公告實施工作中,可結合本地鑄造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及相關產業政策,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鑄造行業準入條件》,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鑄造行業準入條件》或實施細則,并據此開展對本地區鑄造企業準入公告申請企業的審核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程序
第四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鑄造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綜合廠鑄造車間以具備法人資質的總公司提出申請);
(二)布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
(三)無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
(四)企業自查符合《鑄造行業準入條件》具體要求;
(五)申請之日前2年內無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鑄造企業應登錄“鑄造企業準入公告申報平臺”(網址:www.foundry.com.cn),網上填報相關材料;同時向當地工業主管部門提出準入公告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鑄造企業準入公告申報書》(見附件)。
企業應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鑄造企業準入公告申報書》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業基本信息表;
(二)鑄造企業準入公告申請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五)企業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銷售額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六)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七)企業上一年度環境監測報告;
(八)企業有害工種人員最近一次體檢有效證明;
(九)2013年12月31日后新(擴)建鑄造企業須提供項目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三同時”驗收文件復印件;
(十)其他證明文件(如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企業能源審計報告等)。
第七條 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準入公告申請企業的審核管理工作,受理企業網上及紙質材料申報、材料審核、現場復核工作,并將經審核符合準入條件要求企業的申報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準入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第三章 準入公告管理
第九條 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和公示意見等進行認定,經認定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以公告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列入公告的企業,應嚴格按照準入條件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每年開展一次自查,于3月31日前登錄“鑄造企業準入公告申報平臺”報送上一年度準入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報告,于4月30日前將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上年度生產經營情況;
(二)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三)企業上年度生產經營中貫徹《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相關準入條款保持情況。
第十一條 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6月30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視情況開展抽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情形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實施動態管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經確認后撤銷其準入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申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有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準入資格的,提前告知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組織專家對企業陳述和申辯情況進行論證,決定是否撤銷公告資格。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2年內不得申請準入公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鑄造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各級工業主管部門可制定相關政策,對準入公告企業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